No. 1 · Jul 2026
Chhòa Péng-sūi(蔡秉叡)
頁 145–192
摘要
在現行法制下,高中職學生多處於尚未成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之前的過渡階段。對學生而言,參與學生自治組織不僅具有教育意義,亦涉及法律地位與個人價值形塑。在教學層面,學生自治有助於提前參與公共事務、理解民主社會運作,並培養對國家組織提出建言之能力。然而,僅憑教育現場之功能尚不足以支撐制度發展;在國家行政與立法層面,建構周延的法律體制仍屬迫切課題。解嚴後,司法釋憲逐步汰除「特別權力關係」法制,並於司法院釋字第784號確認:高中職學生認為其權利因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,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程序。此亦意味著,學生自治不再僅屬校園管理事項,而具有基本權保障之憲法層次意義,並在上位法規的具體化下,強調學生享有言論自由(包含社會運動參與)、集會及結社自由等基本權利。然而,實務上各校校規對學生會之定位與職能仍存在顯著差異。學生會常被限縮為活動籌辦單位,導致基本權保障於制度設計與實際運作之間出現落差。在議題導向之公共參與中,往往仍需仰賴個別學生會或學生之倡議與行動,方能推動制度調整與權利落實。就組織法層面而言,核心爭點在於:學生會是否有必要引入類似國家體制的三權分立架構?本文主張,較為可行之方向為行政與立法功能的權限分立,並以外部司法審查作為救濟機制。此外,亦建議發展跨校學生會聯盟,於多校協作與規範協調層面,逐步建立具有代表性之制度框架。學生自治的制度設計、權力行使與社會參與,仍處於變動中的過渡狀態,亟需一套可資參酌的立法清單。本文嘗試結合自身經驗與法律及哲學研究,提出兼顧憲法基本權保障與教育本質的初步立法建議。
PDF:Chhòa Péng-sūi蔡秉叡_高中學生自治法制之新圖像(上):學生自治之總論與行政作用法.pdf